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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两千多万!判12年!某铁路集团公司原董事长因受贿罪被判

2021-11-25

11月23日,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郭勇受贿罪一案:被告人郭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五十万元。


个人履历


1983年08月至2002年10月,在电力部成都勘测设计院工作,历任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施工一处副处长、处长、组织干部处处长、劳资教育处处长、副院长、党委委员;


2002年10月至2003年05月,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


2003年05月至2005年12月,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2005年12月至2011年01月,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委员、总经理、董事;


2011年01月至2011年02月,任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2011年02月至2016年01月,任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2016年01月至2019年12月,任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2019年12月,任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


十二届四川省政协委员(2020.12撤销)。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郭勇表示认罪服法,息诉服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20年期间,被告人郭勇利用担任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四川省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能投集团)董事长、四川省铁路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相关单位或个人在承揽工程、企业合作、拨付款项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人民币2563.35万元、价值49.44万元的健身器材、价值113.3917万元的房屋装修及家具家电、3万美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745.05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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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郭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郭勇在党的十八大以后仍不收手,不收敛,多次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达1600余万元,应从严惩处。


法院综合被告人郭勇的犯罪事实,在调查期间如实供述罪行,审理期间认罪认罚,案发后已追缴涉案赃款1390万元及3万美元等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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